메인메뉴바로가기 메인메뉴바로가기 본문바로가기

不可抗力医疗事故赔偿

有关新生儿死亡的赔偿

有关新生儿死亡的赔偿

有关新生儿死亡的赔偿

  • 出生体重在2,000g以上,胎龄34周以上的新生儿由于分娩或分娩后与分娩有关的异常症状导致死亡的情况可以获得赔偿金. 但以下各种情况除外

    • 脑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基因异常,先天性代谢异常或先天异常等先天性因素导致的情况
    • 分娩后因感染症等新生儿的因素导致的情况
    • 孕期中因孕妇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
    • 因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非常事态导致的情
  • 新生儿死亡指的是出生后28天以内死亡的情况. 但是,即使是已超过28天后死亡,如果被赔偿审议委员会认定为死因与分娩行为有直接关联的,通过审议也可以获得赔偿金
  • 新生儿为多胎时赔偿分别适用.
  • 新生儿与产妇同时死亡时赔偿分别适用.
不可抗力医疗事故赔偿申请驳回基准
  • 赔偿申请的对象因在法施行日(2013.4.8)以前已结束的医疗行为等导致的医疗事故
  • 提交赔偿申请书后相关赔偿申请的对象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 在医疗纠纷调节委员会的赔偿申请告知书申请期限后申请赔偿的情况
  • 申请人为了申请赔偿因申请对象医疗事故为由,违反医疗法第12条第2项的行为或刑法第314条第1项行为的情况
  • 被医疗仲裁院要求提交资料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交的情况
  • 申请人的所在地不明,联系中断等其他无法进行赔偿审议程序的情况
相关依据:不可抗力医疗事故赔偿运营规定第32条